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粘氏茸LUYEN.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粘氏茸(LUYEHTHINHUNG)」應均更正為「粘氏茸(LUYEN
THINHUNG)」。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粘氏茸(LUYEHTHINHUNG)」,顯係「粘氏茸(LUYENTHINHUNG)」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粘氏茸(LUYENTHINHUNG)」。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