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文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應充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魏應充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明請求原因事實、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請分項列計),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