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林碧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玖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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