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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