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甲00000000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泓盛工程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民國97年3月10日│16,000元│AL0000000││││ 劉碧惠 ││││││├──┼─────────┼─────────┼───────────┼────────┼────────┼──┤│02│同上│同上│同上│5,400元│AL0000000││├──┼─────────┼─────────┼───────────┼────────┼────────┼──┤│03│同上│同上│同上│297,000元│AL0000000││├──┼─────────┼─────────┼───────────┼────────┼────────┼──┤│04│同上│同上│同上│16,300元│AL0000000││├──┼─────────┼─────────┼───────────┼────────┼────────┼──┤│05│同上│同上│同上│1,199,000元│AL0000000││├──┼─────────┼─────────┼───────────┼────────┼────────┼──┤│06│同上│同上│同上│23,399元│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