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和仁 訴訟代理人 陳瓊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3月30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卷為證(本院卷第21頁),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傑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盧榮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31日9,503元B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