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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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甲○○被告公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係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鄭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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