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甲0000000
乙0000000丙0000000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被告丁○○住高雄市原告與被告丁○○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1,191元【計算式:(6,700元×289.73月)=1,941,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鄭淑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