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714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商業上另有習慣外,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利息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本件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