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陳思帆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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