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上訴人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嘉祿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陳楷天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正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1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年2月9日由 黃隆洲 變更為王正健,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王正健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於107年7月3日與上訴人簽訂複材結構試驗設備採購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向上訴人購買油壓供應單元1部、油壓分歧座2組、油壓作動器17支、伺服控制器與軟體1套、周邊附屬配件1批(下合稱系爭設備),系爭合約第6條第2項約定「於乙方(上訴人)驗收合格後,支付合約總價40%」,係將被上訴人所負價金尾款1,200萬元(下稱系爭尾款)債務,約定以系爭設備驗收合格之不確定事實發生為清償期。上訴人於108年1月28日申報竣工,其交付予被上訴人之系爭設備有:油壓控制單元欠缺系爭設備規格書(下稱系爭規格書)2.1.6約定,接受使用單位既有與本案新增控制器之數位式訊號遙控啟動與關閉功能;伺服控制器主機之處理器、硬碟、網路卡不合系爭規格書2.4.15⑵、⑶、⑹之規格;既有MTSFlexTest控制器未能依系爭規格書6.3約定與本案新建置之伺服油壓作動器連結作動;未依系爭規格書2.5.1、7.2.3約定,就500kN之荷重元提出TAFlogo校正報告等不符規格情事。兩造未依系爭合約第14條第3、4項及系爭規格書2.4.15、7.2.3約定以書面合意辦理規格變更。被上訴人於108年6月14日召開驗收會議判定系爭設備驗收不合格,並無不當,其亦未以不正當行為阻止驗收合格事實發生,系爭尾款之清償期尚未屆至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兩造約定被上訴人所負系爭尾款債務,以系爭設備驗收合格之不確定事實發生為清償期,上訴人交付之系爭設備不符約定規格,驗收不合格,被上訴人未以不正當行為阻止驗收合格,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則系爭尾款之清償期自未屆至,上訴人尚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尾款。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情形。至原判決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又不必要之證據方法,法院原可衡情捨棄,不為當事人聲請所拘束。原審未依上訴人聲請訊問被上訴人之承辦人員 許樹林 、 尤建勝 、 王崧千 、 林孝勳 、 張偉倫 ,核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林玉珮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