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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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001號債權人正順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前鎮區,此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憑,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又聲請狀內並無債權人之公司印文,聲請不合程式,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