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曾仲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力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力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8%│││67745││0月16日起│││││元│││││├──┼───┼─────┼──────┼──────┼───────┤│002│新臺幣│鄭力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8%│││171711││0月16日起│││││5元│││││├──┼───┼─────┼──────┼──────┼───────┤│003│新臺幣│鄭力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80949││0月20日起│││││元│││││├──┼───┼─────┼──────┼──────┼───────┤│004│新臺幣│鄭力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95371││0月20日起│││││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力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745││1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鄭力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1711││1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鄭力弘│自民國105年1│自民國105年1│年息2%│││180949││0月20日起│1月20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自民國106年8│年息2.4%│││││1月21日起│月20日止│││││├──────┼──────┼───────┤││││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月21日起│││├──┼───┼─────┼──────┼──────┼───────┤│004│新臺幣│鄭力弘│自民國105年1│自民國105年1│年息2%│││295371││0月20日起│1月20日止││││6元│├──────┼──────┼───────┤││││自民國105年1│自民國106年8│年息2.4%│││││1月21日起│月20日止│││││├──────┼──────┼───────┤││││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月21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20號)
(一)緣債務人鄭力弘於民國(以下同)102年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整,借期至112年4月1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21%月計付。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鄭力弘於102年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200萬元整,借期至122年4月1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21%月計付。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三)緣債務人鄭力弘於103年6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20萬元整,借期至123年6月2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93%月計付。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四)緣債務人鄭力弘於103年6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300萬元整,借期至123年6月2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93%月計付。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10月1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919,525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貳份、繳款明細肆份、牌告利率查詢表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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