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因112年度勞簡字第7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