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黃俊諺 被告 陳詠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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