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羅春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傅學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41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0萬8,780元【計算式:57.3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4,000元÷樓層數2層=6,708,7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萬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