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李家慶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