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琮 竣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12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自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而不得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