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簡字第566號原告 彭文龍 被告 江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000元;嗣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985元(見本院卷第97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並無不合。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詳身分之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騙財物匯款之工具,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9月底某日,在苗栗市○○路之統一超商,將其所有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依不詳姓名之人指示,以店對店寄貨服務之方式,寄到雲林縣之統一超商,指定交與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行為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6年9月26日19時36分許,以電話聯繫原告,向原告佯稱其之前在網路訂購之書籍遭誤設為分期付款,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需取消設定云云,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06年9月27日00時08分至AT
M匯款29,985元至被告所有前開渣打銀行帳戶內。被告前開幫助詐欺行為,使原告受有29,985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揭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9,98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被告前開幫助詐欺之犯行,本院以107年度苗簡字第3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50日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幫助他人對原告施行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並受有29,985元之損害,依前開規定,被告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985元,自屬有據。
五、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該起訴狀繕本已於107年4月10日送達被告(見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卷第3頁),惟被告迄未給付,則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985元,及自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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