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號聲請人 楊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 王心妍鄭仲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利息起息日是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抑或附表所示之日?並請注意利息起息日不得早於本票到期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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