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1號聲請人 邢煒晟 相對人晶鈺棧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1,4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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