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2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政洋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政洋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112年6月14日以112年度聲字第622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並於112年6月29日送達該裁定正本於抗告人所在地親收,嗣抗告人不服,於112年8月9日向監所提起抗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法務部○○○○○○○收受訴狀戳章各1紙在卷可憑,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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