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徐舜慶 即財團法人埔里鎮 桓吉宮 董事長
住南投縣○里鎮○○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埔里鎮桓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埔里鎮桓吉宮(下稱桓吉宮)之董事長,桓吉宮於民國90年2月15報請核備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8年6月1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原桓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下稱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桓吉宮第3屆第2次臨時董監事會決議修訂(下稱新捐助暨組織章程),爰提出桓吉宮第3屆第2次臨時董監事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1條條文」修正對照表、桓吉宮董事會102年第1次董監事座談會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提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1條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惟聲請人未提出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新捐助暨組織章程,經本院於102年8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第24頁),故聲請人逾期未合法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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