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4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沛溱鄭沛蓁鄭佳欣 代理人 張珮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陳稱91年間創業,應補正:││①創業之公司或商號名稱、營業處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②如聲請前5年內仍有營業,應提出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②102年迄今,如有無工作之期間,期間起迄日為何?該期間││各項支出資金來源?│├───────────────────────────┤│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五、長子生父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應補正││①現與何人同住?││②102年12月起迄今住居之地點(應詳列住居時間、地址、與││何人同住、房屋所有權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③債務人現工作時,長子由何人照料?│├───────────────────────────┤│七、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八、應補正:「長子」、「長子生父」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九、明確陳報「現正受執行」之法院、案號、受執行標的。│├───────────────────────────┤│十、提出債務人「本人」、「長子」及「長子生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