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藏寶 即上富行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思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