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465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家豪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呂雅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呂雅玲給付新臺幣(下同)153,225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3,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