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賴世原 債務人樺毅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許志維人債務人許程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玖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叁元②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③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元④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玖拾肆元⑤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⑥新臺幣伍萬陸仟元⑦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元⑧新臺幣伍萬叁仟元自①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②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④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⑤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⑥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⑦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⑧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二點九三②二點九三③二點九三④二點九三⑤二點九八二⑥二點九八二⑦二點九八二⑧二點九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②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④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⑤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⑥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⑦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⑧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