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 黃健治 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被告 王守仁 被告 吳廣義 被告 張忠恒 被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柯承恩 被告 方國健 被告 蔡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路00號2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系統列印資料附卷可核,其餘被告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住址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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