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峻宇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總毛重伍點參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峻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40號案件簽結,有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稽。惟扣案白色透明結晶8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5.35公克,總純質淨重3.54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於110年8月23日17時50分,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8樓8C室及翌日1時10分許,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拘留所,分別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白色透明結晶7包、1包(驗前總毛重5.35公克),經隨機取1包取用0.023公克檢驗,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
5.327公克),另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40號案件簽結在案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1月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及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按,並核閱卷證資料相符,上開扣案毒品自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