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43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三個月以內(含)者,按月依本金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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