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405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零伍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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