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文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卿
一、債務人賴文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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