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 林小蘋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復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項、第44條規定自明。且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復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到院,惟本件尚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萱恩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5,1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51×10=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四項編號2欄所記載扶養費為何人之扶養費,扶養權利人之姓名及有受扶養必要之原因為何,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111年1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育兒津貼、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向本院陳明。
四、提出自111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及111年度、112年度之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陳報本院。
六、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將查詢結果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
七、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如係人壽保險,請一併陳報如解約可以領取之金額。
八、說明聲請人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基金、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1月20日起至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