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方品心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方品心於85年05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8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5031元方品心即方佳民國95年11月25日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20%001新臺幣405031元方品心即方佳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419137元方品心即方佳民國95年12月2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1.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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