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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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原告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真富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 律師被告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旭信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律師
陳逸軒 律師 許駿彥 律師被告旗遠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雅晴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告 許瑞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6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芷心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易 字第 799 號(109.12.03)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299 號裁定(110.10.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3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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