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日犯妨礙公務,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4號(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07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公務,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96年1月17日以96年度簡字第19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