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446號債權人 陳慧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浩 、 余偉慆 、 余貫綺 、 余康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余聲欽 (原名: 余建橙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余聲欽(原名:余建橙)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余浩、余偉慆、余貫綺、余康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