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蘇陳淑卿
蘇慧娟 蘇經雄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于庭 被告 李國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191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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