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交簡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撤緩偵字第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被害人 羅世國 之指述。
(三)南門綜合醫院血清特殊報告單、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各一份、診斷證明書二份及現場照片六張在卷可稽。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健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