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所處拘役貳拾日,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8日犯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166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撤緩偵字第475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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