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278號債權人 沈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茄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與狀附證據為積欠貨款不相符。)。
㈡陳報債務人茄蕊英文姓名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4月6日」起算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BONAGUACHERRYROSEBISCOCH
O即茄蕊(居留證號碼:LD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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