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7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德
林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 張德寶 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9日間邀同相對人林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於96年4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3月2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林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均、張德│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2%│││161199│寶│月3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均、張德│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61199│寶│月30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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