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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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2月1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新臺幣(下同)40,901元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
(二)相對人另於94年2月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約定於101年2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2月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金全│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0901││日起│││││元│├──────┼──────┼───────┤││││自95年3月21│至104年8月31│年息20%│││││日起│日止││├──┼───┼─────┼──────┼──────┼───────┤│002│新臺幣│李金全│自95年2月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271754││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李金全│自95年3月8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71754││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