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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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86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
法定代理人  鄭江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事件,依原告所提
出之系統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第26條約定:「就本契約所
生之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服務費事
件涉訟時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
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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