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盟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盟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盟彬(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3、4、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附表:受刑人黃盟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3│有期徒刑4月,3│有期徒刑7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罪(應執行有期徒│罪│││刑1年6月)│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2日│106年7月22日│107年12月10日│││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撤緩毒偵字│7年度撤緩毒偵字│8年度毒偵字第847│││第283、284、285│第283、284、28│號│││號│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76│108年度訴字第376│108年度易字第100││實││號│號│0號││審├───┼────────┼────────┼────────┤││判決日│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76│108年度訴字第376│108年度易字第100││決││號│號│0號││├───┼────────┼────────┼────────┤││確定日│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108年7年1日│├─┴───┼────────┼────────┼────────┤│是否為得易│否│是│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598│8年度執字第9599│8年度執字第10192│││號│號│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9月17日14時│107年9月17日14時││││18分許為警採尿前│18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毒偵字第470│7年度毒偵字第470││││8號│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108年度訴字第38│││實││號│號│││├───┼────────┼────────┼────────┤││判決日│108年4月3日│108年4月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決││1255號│1255號│││├───┼────────┼────────┼────────┤││確定日│108年7月3日(聲請│108年7月3日│││││書誤載為108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419號│││├─────────────────┤│││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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