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瑞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1502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瑞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瑞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蔡瑞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且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21日│107年04月10日│107年0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010號│第1960號│第13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62號│107年度易字第2865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1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6月30日│107年11月30日│108年06月1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62號│107年度易字第2865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7日│107年12月24日│108年07月01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750號│1730號│9833號││├───────────┴───────────┴───────────┤││編號1至3已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1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632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①107年08月09日│││││②107年0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884、41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4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7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50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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