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6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費用1,000元,扣除前繳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提出欲拍賣之債務人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