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19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並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聲請狀所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本件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判決,此再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是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