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他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他字第10號聲請人 劉鎮嘉 相對人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伏崑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