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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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審理。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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